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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是什么? -凯发网站

3个月前 (08-22)39

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
你问的太笼统了,再具体些!比如民用,高层,。。。。。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设置规划)

  市文广影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第九条 (人员配备)

  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 (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

  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第十一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专场;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第十二条 (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确需利用馆内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文化馆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区(县)文化馆应当对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文化馆应当做好对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第十四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公共文化馆用于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房屋(以下称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乡、镇)文化馆的馆舍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收费规定)

  公共文化馆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时,可以收取服务成本费,但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供免费服务的除外。服务成本费的具体标准,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和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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